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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十五篇 申请书

2023-11-08 21:00:12 栏目:申请书 来源:蘑菇文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十五篇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女,1986年XX月16日出生,汉族,住c县x镇d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x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县x镇x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省x县人民法院(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日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思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现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216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内容、标的:

  1、责成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年月日为元,之后按照%月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责成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元;

  3、责成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生效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金额以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的利率从年月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4、处理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址在 的房产),并以所得优先清偿申请人上述债权。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址在 的房产。

  申请执行的要求: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尽快处置上述房产、并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 日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金华*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汪,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执行**人民法院(20xx)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4000元计算,自20xx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申请人负担本案诉讼费45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并于**年*月*日作出的(20xx)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本判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正义与效率,特申请强制执行,望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吕

  年 月 日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产权证号)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

  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

  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

  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

  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房屋立即强制执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代理人:

  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20xx年8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xx)闵执字第6327号。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贵院于20xx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但一直没有拍卖。

  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上海开办多家超市,为了逃避执行,陈涛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马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上海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拍卖。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愿意提供一切协助,包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6

  申请人孙某,女,生于1974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x市x区x街桂花大厦3单元8楼2号。

  被申请人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x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钟鼓楼街56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蒋,女生于1970年7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做出了(20xx)川19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强制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xx年11月14日按年利率24%算至付清之日止)。

  2、支付保全费1320元、立案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共计6220元。

  3、被申请人未按期给付,按按照民诉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20万元及利息、保全费1320元二项的延迟履行的利息。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以在恩阳开办工厂缺乏资金为由,在申请人处借款20万元,约定了资金利息。借款交付后,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后被申请人等避而不见,一直推诿。无奈,申请人只有向贵院起诉,起诉后经贵院审理,做出了(20xx)川1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给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网上追逃,同时,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出申请,做出了财产保全措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十月十八日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7

  申请人:卢,男,1978年10月生,汉族,无业

  住:本市武进区xx镇xx街

  被申请人:高,男,1944年1月生,汉族,退休工人,

  住:本市钟楼区xx街道xx村委xx村号

  执行依据:

  (20xx)钟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事项:

  1、利息6170元。

  2、诉讼费用967元。

  3、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一案已由贵院审结,并出具(20xx)钟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载明:被申请人高于20xx年5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11000元及利息1000元,如到期不付,则还需支付申请人利息5170元;案件诉讼费用96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调解书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该调解书,仅支付了本金11000元。申请人认为该调解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完全履行其给付义务,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望裁准。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8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在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办公楼下第一层的两间门面(估计45平米每间)强制拍卖,偿付欠申请人本金25万及利息31.7万元。

  2、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衡山县服装厂(原称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厂)于一九九八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过长,并且被执行人也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房产强制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9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苏CP1××8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6万元;

  2.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5月22日,被申请人车辆(苏CP1××8东风雪铁龙轿车)与申请人在庞庄菜市场南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6566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即将向贵院提起诉讼,因发现被申请人有效资产将被拍卖,故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望准予为谢!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蒋雪光的银行账号,冻结其账户的存款。

  2、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的“湘生汽车用品商行”店内的商品和财物。

  3、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的仓库,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xx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人拟就这一专利侵权纠纷向贵院起诉,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人藐视国家法律,视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庭审调解时,被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查封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内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店铺,“湘生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的商品和财物;

  查封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被申请人的仑库;

  冻结建设银行卡号:,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冻结农业银行卡号:,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冻结交通银行卡号:,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为担保。 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2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职务:经理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案由: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_________人民法院二oxx年九月三日作出的(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_日的利息为________元____角____分,自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________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利息为____________元____角____分,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

  20xx年十月十八日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里雅园小区广场公寓号

  法定代表人:张,

  经理: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58万元债权并让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调解书(文号:)并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看着婚姻。被申请人已经偿还大部分款项,尚欠58万元至今未予清偿。

  调解书生效后,公务员试用期内辞职。被申请人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第22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剩余58万元债权并让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4

  执行申请人:,男,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龙号。

  被申请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路弄x号;

  被申请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路弄x号。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xx)x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即俩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x元。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利息自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3、本案执行费用由俩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俩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xx年6月24日由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x元;被申请人对归还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5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职务:经理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案由: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年九月三日作出的.(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_日的利息为________元____角____分,自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________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利息为____________元____角____分,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强制执行申请书十五篇

借款申请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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